《簡帛》 | 唐佳、肖毅:楚簡“戔”字補釋
楚簡“戔”字補釋
唐佳
(武漢大學文學院)
肖毅
(武漢大學文學院)
摘 要:楚簡所見从“戔”諸字,出現頻率高,形體變化大,各家考釋意見紛繁,向難論定。綜合字形排比、辭例分析以及文獻對讀等三方面的證據,我們認爲,裘錫圭先生早年釋“戔”的意見最具卓識。受裘先生的啟發,我們從字形演變規律出發,考釋出楚簡“戔”字系列變體,梳理了从“戔”諸字的各種用法。結合楚簡“戔”字變體或近“小”“少”形,而“小”“少”又可與“雀”通假的情況來看,《尚書·秦誓》中的“
關鍵詞:楚簡 訛變 戔 《尚書》
楚簡所見“戔”字,形體變化較大,以致各家解釋歧異。综合字形排比、辭例分析以及文獻對讀等三方面的證據,我們認爲,裘錫圭先生的説法最中肯綮,裘先生指出(下文簡稱“裘文”):
包山和郭店簡所見的“詧”(察)、“竊”二字和郭店簡所見的“淺”、“俴”(見《語叢二》19號簡,原未釋)等字的聲旁(以下以“△”代替),其實已見於三體石經,石經《春秋》“踐土”之“踐”的古文,所从聲旁與郭店簡“淺”字所从之“△”,寫法幾乎全同。楚簡从二“戈”的“戔”字及“戔”旁,其二“戈”多作並列形,“△”實即由此種“戔”形訛變而成。郭店簡有“
由於裘文扼要,對楚簡“戔”字形體演變過程以及从“戔”諸字在楚簡中的用法等問題並未展開,對“竊”字的看法也有可商之處。因此,我們草成此文,作爲裘説的補正。爲便行文,我們沿用裘説,將“戔”字構件亦稱“△”。
一
“戔”字形體演變過程
根據楚文字形體演變的一般規律,我們認爲,楚簡“△”字演變過程可分爲兩類四系,具體如下。
第一類,“△”之二“戈”作上下結構,自成一系:
A1、
此類構形極罕見。無獨有偶,《十鐘山房印舉·三·九》著録下揭一方秦單字印:
應釋“淺”,其二“戈”亦作上下結構。殊可注意的是,該印“戈”字表戈柲的豎畫斷開,其橫畫下部變作“×”形,這一現象在第二類“△”變體中常見。
第二類,“△”之二“戈”作左右結構。裘文指出:“楚簡从二‘戈’的‘戔’字及‘戔’旁,其二‘戈’多作並列形,‘△’實即由此種“戔”形訛變而成。”誠如斯言,此類訛變可分B、C、D三系。
先説B系,“△”作如下諸形:
B1、
B2、
B3、
B2第一例,其右部所从之“△”,實由B1省變而來。楚簡“戈”字構件,長橫末端多作弧筆,末端弧筆偶與橫畫下一撇(即與戈柲交叉的撇畫)粘連,或並作一筆,“
B3所从之“△”,可視爲B2第一例之“△”所訛,即橫畫下本應交叉的兩筆,起筆粘連,變作“人”形。
再説C系,“△”作如下諸形:
C1、
C2、
C3、
C4、
C5、
C6、
C7、
C8、
C9、
C10、
C11、
我們知道,在楚文字中,如果豎畫與橫畫交叉,則豎畫在與橫畫交叉處斷開。這就是説,C1上部表戈柲的四筆在上橫畫處斷開,由並列兩“V”形構件,變作四筆(或省作三筆)豎寫;中部兩橫畫之間的豎筆下部粘連,變作“
上揭C3,安大簡整理者隸作“
簡文作“
此説可商。從文字形體演變規律來看,C3右部所从,係C2之“△”變體,即C2之“△”,省略頂部四筆(或三筆)變作一橫筆。綜合B、C、D三系形變來看,“△”頂部多作四豎筆(或三豎筆),因此,C3右半部分,似乎與“△”無關。關於這一點,我們可以參考表1“對”“業”諸字的變化:
表1
集成·2803· 令鼎 | 集成·4271· 同簋 | 集成·2831· 九年衛鼎 | 集成·3783· 仲業簋 |
由此看來,C2所从“△”頂部四豎筆(或三豎筆)是可以變作一橫筆的。又,上引整理者已經説明“
C4所从之“△”,則是在C2右部基礎上,下部替換形符,由“廾”換作“又”。
C5所从之“△”,則是在C4右部基礎上繁化,於頂部豎畫上加橫筆。
C6所从之“△”,亦是在C4右部基礎上繁化所致。我們發現,楚文字“又”字右側常加斜筆繁化,如“𠭁”“事”諸字。對比C4之“△”,C6之“△”不同之處即在於下部所从“又”右側加一斜筆。
C7所从之“△”,裘文已经指出與三體石經“踐”字古文的聲旁相同。今按,三體石經“踐”字如下:
裘説是。C7右下部分,譚生力先生以爲“水”字,非是。應當注意,楚簡“水”字如上揭C2(第二例)、C5、C7等左半所从,其區别特徵在於:第一,兩側四點或與中部筆畫平行,或向下呈“𠔁”形;第二,中部筆畫彎曲呈“乙”形。而C7右下所从與此不符,絶非“水”字。我們認爲,C7右下實从“手”,係C4之“△”下半所从“又”的形符替換。石經古文“踐”字右下作“手”,與此可相發明。因此,C7所从之“△”可視爲C4右半所變。
關於C8,裘按認爲與C4的“△”有别,謹慎存疑。從字形上看,C8與C7之“△”相似,特别是與上揭三體石經“踐”字古文聲旁近同。其不同之處,僅在於C8末尾有“刀”形構件。楚簡“義”字或作:
其右下所从“戈”字構件,亦有類似的變化。湯餘惠、何琳儀、曹錦炎等先生曾先後提到,齊系文字有一種尾形飾筆,一般多加於豎畫末尾,如“𢓜”或作“
C9所从之“△”,應直接來源於C1。即C1上部斷作四筆(或三筆);中部兩橫畫之間的豎筆下部粘連,變作“
C10所从之“△”,應是C9之“△”所變。楚簡文字有一種“筆畫剥離”現象,即X構件離開Y構件時帶走Y構件的部分筆畫,且不影響Y構件的形體,如表2“異”“絹”等字的變化:
表2
包山·52 | 包山·114 | 望山·2-21 | 包山·277 |
C9右下“×”形與“
C11右部的“△”,亦是C9之“△”所變。上文提到,楚簡文字常見筆畫斷開現象,在斷開過程中,筆畫往往也會發生省略,“速”或作“
再説D系,“△”作如下諸形:
D1、
D2、
D3、
D4、
D5、
D6、
D7、
D8、
D9、
D10、
D2,裘文釋“俴”,可從。D2右邊的“△”,來源於D1,其演變過程,與C1→C2相仿。即豎畫在與橫畫交叉處斷開,上部兩“V”形筆畫變作四豎筆,中部變作“
D3,裘文釋“
D4所从之“△”,是在D2右半的基礎上,下部兩豎筆變作三豎筆。類似的變化可參表3“保”、“辛”諸字:
表3
《集成》194 | 包山197 | 包山258 | 新蔡乙三·50 |
D5所从之“△”,則是在D2右半的基礎上,簡化“
上揭D6,裘按釋爲“淺澤”二字合文,可從。其所从“△”,中部“
D7,裘文認爲“从‘口’‘
D7左上豎筆,或作三畫,或作四畫,訛變成D8左上“小”“少”二形。在D8左上“少”形的基礎上,中部橫畫與豎畫交叉,訛作“十”形,與兩側“八”形筆畫構成近似“
至於D10之“△”,則是在D7、D8、D9“△”進一步省變而來。這就是説,“
綜上所述,我們認爲,楚簡中“△”的演變歷程,可分兩類四系,詳見圖1:
圖1、楚簡“戔”字演變譜系
二
“戔”及从“戔”之字的用法
認識了楚簡的“△”字,可以連帶認出楚簡从“△”之字。下面,我們從用法的角度,對這些字予以梳理。
(一){淺}:淺、輚、俴
表4
郭店 ·性·22(合文) | 上博六 ·用曰·20 | 清華九 ·命一·10 | 清華六 ·子産·1 |
清華六 ·子産·1 | 郭店 ·五行·46 | 郭店 ·五行·46 | 上博四 ·曹沫·46 |
安大一 ·小戎·45 | 郭店 ·語二·19 |
(1)笑,喜之~澤也。樂,喜之深澤也。(郭店·性·22)
(2)深,莫敢不深;~,莫敢不~。(郭店·五行·46)
(3)有袒之深,而有弔之~。(上博六·用曰·20)
(4)求信有事,~以信深,深以信~。(清華六·子産·1)
(5)而不告我於~深。(清華九·命一·10)
表4前7例“淺”字,辭例皆與“深”對文,讀如本字。
安大簡《小戎》的“輚”字,整理者從毛傳訓爲“淺”,可從。馬王堆漢墓帛書《脈法》:“膿深而砭輚,謂之不遝,一害;膿輚而砭深,謂之過,二害。”張家山簡本《脈書》“輚”作“淺”,是其證。上博四《曹沫之陳》的“輚”字,讀法待考,暫附於此。
至於《語叢二》的“俴”字,文例如下:
﨤(急)生於欲,~生於﨤(急)。
“﨤”字李零先生讀爲“急”,可從。“俴”字,劉釗先生讀爲“㥇”,意爲嫉妒或固執。我們認爲,“俴”或可讀爲“淺”,上引今本《小戎》“俴”字,毛傳訓“淺”即其例。簡文是説急迫生於欲望,淺薄生於急迫。
(二){殲}:
表5
安大一·黃鳥·52 | 安大一·黃鳥·53 | 安大一·黃鳥·54 |
(1)彼蒼者天,~我良人。……彼蒼者天,~我良人。……彼蒼者天,~我〼
表5諸字,整理者隸作“
《毛詩》作“殲我良人”。“
其右上从“△”,右下加“止”爲繁化,應釋“
(三){察}
上揭C4郭店簡《五行》“諓”字,馬王堆漢墓帛書本《五行》作“察”,裘按據以將見於包山簡、郭店簡的“諓”讀爲“察”,[1]可從。“諓”字古音從母元部,“察”字古音初母月部,聲母同爲齒音,韻部月、元對轉,音近可通。
應當注意,{察}這個詞,在楚簡中有幾種不同用法。從詞性的角度分析,有名詞與動詞之别;同爲動詞,根據其所接賓語的不同,可分若干小類。
1.{察}:
表6
清華七·越公·33 |
(1)其見有~、有司及王左右。
整理者謂:“有察與有司、有正等結構相同,疑專指掌糾察之職官。”{察}用爲名詞,作職官名,僅1例。
2.{察}:諓、
表7
包山·12 | 包山·15反 | 包山·22 | 包山·24 |
包山·27 | 包山·30 | 包山·42 | 包山·54 |
包山·125 | 包山·126 | 包山·128 | 包山·128反 |
包山·137 | 包山·137 | 江陵M370·2 | 上博四 ·曹沫·45 |
清華七 ·越公·38 | 清華九 ·成人·19 | 清華九 ·成人·25 |
(1)子左尹命漾陵
(2)新俈
(3)不以死於其州者之~告。(包山·27)
(4)鄢大夫命少宰尹𨝻𧧏~問大梁之戠
(5)凡市賈爭訟,反背欺詒,~之而孚,則詰誅之。(清華七·越公·38)
這一類的{察},凡19例,都與獄訟相關。《周禮·秋官·鄉士》“(鄉士)聽其獄訟,察其辭”,鄭玄注:“察,審也。”即其義。
3.{察}:戔、
表8
郭店 ·語一·68 | 郭店 ·五行·8 | 郭店 ·五行·13 | 郭店·窮·1 |
郭店·性·38 | 郭店·尊·8 | 郭店·尊·17 | 郭店·成·19 |
郭店 ·五行·37 | 郭店 ·五行·39 | 上博五 ·鮑叔牙·5 | 上博五 ·融師·6 |
上博六 ·季桓·16 | 上博六 ·季桓·18 | 上博六 ·季桓·27 | 上博七 ·凡甲·14 |
上博七 ·凡甲·18 | 上博七 ·凡甲·20 | 上博七 ·凡甲·22 | 上博七 ·凡甲·22 |
上博七 ·凡甲·22 | 上博七 ·凡甲·23 | 上博七 ·凡甲·24 | 上博七 ·凡甲·25 |
上博七 ·凡甲·24 | 上博七 ·凡甲·24 | 上博七 ·凡甲·25 | 上博七 ·凡乙·10 |
上博七 ·凡乙·15 | 上博七 ·凡乙·15 | 上博七 ·凡乙·15 | 上博七 ·凡乙·17 |
上博七 ·凡乙·17 | 上博七 ·凡乙·17 | 上博七 ·凡乙·17 | 上博七 ·凡乙·17 |
上博七 ·凡乙·18 | 清華六 ·子儀·12 | 清華七 ·越公·52 | 清華七 ·邦道·10 |
清華八 ·邦道·10 | 清華八 ·邦道·11 | 清華九 ·命一·3 | 清華十 ·四告·19 |
清華十一 ·五紀·63 | 清華十一 ·五紀·64 | 清華十一 ·五紀·64 | 清華十一 ·五紀·126 |
(1)~其見者,情安失哉。(郭店·性·38)
(2)毋以一人之口毀譽,徵而~之,則情可知。(清華八·邦道·11-12)
(3)~者出所以知己,知己所以知人。(郭店·尊·8-9)
(4)~天道以化民氣。(郭店·語一·68)
(5)不柬,不行。不匿,不~於道。有大罪而大誅之,柬也。有小罪而赦之,匿也。有大罪而弗大誅也,不行也。有小罪而弗赦也,不~於道也。(郭店·五行·37-39)
(6)~智而神,~神而同,~同而僉,~僉而困,~困而復。(上博七·凡乙·17)
這一類的{察},出現較多,凡48例,多與某種具體行爲或抽象的“道”相關。《禮記·喪服四制》“皆可得而察焉”,鄭玄注:“察,猶知也。”《吕氏春秋·本味》“察其所以然。”高誘注:“察,省。”是其義。
4.{察}:諓、
表9
上博六 ·季桓·6 | 上博九 ·舉治·25 | 清華七 ·越公·40 |
清華七 ·越公·44 | 清華七 ·越公·44 | 清華七 ·越公·45 |
(1)如夫仁人之未~。(上博六·季桓·6)
(2)~之於堯,堯始用之。(上博九·舉治·5)
(3)王乃好徵人,王乃趣使人~省城市邊縣小大遠邇之勼落。(清華七·越公·44)
(4)王既~知之,乃命上會,王必親聽之。(清華七·越公·45)
這一類的{察},凡6例,皆與舉薦人才有關。《史記·刺客列傳》“嚴仲子乃察舉吾弟困污之中而交之”,司馬貞《索隱》:“察謂觀察有志行乃舉之,劉氏云察猶選也。”《後漢書·班彪傳上》“後察司徒廉爲望都長”,李賢注:“察,舉也。”
(四){蔡}
1.{蔡}:剗
表10
上博二·容·18 |
(1)田無~。
“剗”,整理者讀爲“蔡”,指野草,可從。
2.{蔡}:戔、剗、
表11
包山·19 | 包山·36 | 包山·41 | 包山·43 |
包山·48 | 包山·140 | 包山·140反 | 包山·145 |
包山·183 | 包山·188 | 上博九 ·陳公·3 |
(1)九月乙巳之日不將~君以廷。(包山·36)
(2)~君之右司馬均臧受幾。(包山·43)
(3)癸亥之日不將
(4)~陽人陳楚。(包山·183)
(5)戰於~咎,師不絶。(上博九·陳公·3)
“剗”“
釋文“鄦(許)
(五){漸}:
表12
清華九·治政·23 |
(1)武威,譬之若蓼䓶之易戲;文威,譬之若溫甘之~㽑。
“
(六){殘}:
表13
清華九·治政·35 |
(1)府庫倉鹿,是以不實,車馬不完,兵甲不修,其民乃寡以不正,亓德~於百姓,虐殺不辜,罪戾刑戮。
“
府庫倉鹿,是以不實,車馬不完,兵甲不修,其民乃寡。以不正其德,~於百姓,虐殺不辜,罪戾刑戮。
並謂:
《莊子·漁父》:“諸侯暴亂,擅相攘伐,以殘民人。”《戰國策·齊策五》:“夫士死於外,民殘於內。”……皆可説明“殘於百姓”之意。《商君書·慎法》“非侵於諸侯,必劫於百姓”,《逸周書·時訓解》“困於百姓”,並與簡文“殘於百姓”句式一致,可以爲證。
其説可從。
(七){踐}:𡍌
表14
清華二·繫年·44 |
(1)遂朝周襄王于衡雍,獻楚俘馘,盟諸侯於~土。
“
三
據“戔”之變體校讀古書
秦穆公潛師襲鄭,晉襄公敗之於殽,穆公悔過,誓告群臣,即《尚書·秦誓》。其中有一段:
惟古之謀人,則曰未就予忌;惟今之謀人,姑將以爲親。雖則云然,尚猷詢兹黃髮,則罔所愆。番番良士,旅力既愆,我尚有之。仡仡勇夫,射御不違,我尚不欲。惟截截善諞言,俾君子易辭,我皇多有之。
“惟截截善諞言”,僞孔安國傳:“惟察察便巧,善爲辨佞之言。”《經典釋文》:“截,才節反。馬云:辭語,截削省要也。”孔穎達疏:“截截猶察察,明辯便巧之意。”《公羊傳》文公十二年引作“惟諓諓善竫言”,《楚辭·九歎》王逸注引作“諓諓靖言”,《説文》言部引作“截截善諞言”,《説文》戈部引作“戔戔巧言”。
《説文》戈部:“
我們認爲“韒路”與新蔡簡中的“
既然小、少、雀可相通假,那麼,《尚書·秦誓》中的“
第一,從形體的角度分析。上文説到,D8的“小”“少”與“
第二,從語音的角度分析。《秦誓》“
據此,“
第三,從語義的角度分析,“
綜上所述,我們認爲,《秦誓》的“
明白了“
應當説明,《秦誓》是穆公歸咎自身語,襲鄭敗殽的相關史實,見於《左傳》僖公三十二年至文公二年,並無讒言之臣一類的角色。《左傳》僖公三十三年:
秦伯素服郊次,鄉師而哭,曰:“孤違蹇叔,以辱二三子(引者按:即孟明、西乞、白乙三帥),孤之罪也。”不替孟明,曰:“孤之過也,大夫何罪?”
又《左傳》文公元年:
秦大夫及左右皆言於秦伯曰:“是敗也,孟明之罪也,必殺之。”秦伯曰:“是孤之罪也。周芮良夫之詩曰:‘大風有隧,貪人敗類。聽言則對,誦言如醉,匪用其良,覆俾我悖。’是貪故也,孤之謂也。孤實貪以禍夫子,夫子何罪?”
由此可見,穆公不斷强調“孤之罪”,自悔其過。所謂“惟截截善諞言,俾君子易辭”,實與芮良夫“聽言則對,誦言如醉”道理相同,其意皆在表明,秦穆公已經意識到,殽之敗的原因是“孤實貪”。這就是説,穆公這句話的意思,其實是告誡自身不要重蹈覆轍,所以緊接有“我皇多有之”的話。既然並無臣子“諓諓讒言”,那麼,“諓諓”訓“淺薄巧言”也就無所來由,不太恰當。劉起釪先生《尚書校釋譯論》也察覺到這一矛盾,認爲“似仍可歸於僞孔所釋”,但苦於無徵,並未詳談。
上文提到,見於郭店《五行》的“諓”字,帛書本作“察”。《秦誓》“
説到這裏,我們順便談談清華十《四告》中的兩個“
(1)曾孫滿拜手稽首,敢
整理者謂:
截,“告”的修飾詞。“截”的本義爲截斷、割斷,可引申爲直接、坦誠一類的意思。
我們認爲,“截”的“直接、坦誠”義,出現很晚,兩漢以前的古書未見用例。既然“
(2)乃沖孫虎哀告
整理者謂:“截,從攵旁。”“截叩”無説。我們認爲,“截”亦爲“
四
結論
綜上所述,我們以裘文爲綫索,從字形演變規律出發,考釋出楚簡“戔”字的各種變體,將其分爲兩譜四系。在此基礎上,我們統計了楚簡从“戔”諸字的各類用法,認爲楚簡从“戔”諸字可表{淺}、{殲}、{察}、{蔡}、{漸}、{殘}、{踐}等詞。
根據楚文字“戔”D8、D10兩類變體,我們認爲,《尚書·秦誓》“
附録:篇名簡稱表
殷周金文集成 | 集成 |
古璽彙編 | 璽彙 |
楚帛書 | 帛書 |
包山楚簡 | 包山 |
望山楚墓竹簡 | 望山 |
郭店楚墓竹簡·尊德義 | 郭店·尊 |
郭店楚墓竹簡·成之聞之 | 郭店·成 |
郭店楚墓竹簡·性自命出 | 郭店·性 |
郭店楚墓竹簡·窮達以時 | 郭店·窮 |
郭店楚墓竹簡·五行 | 郭店·五行 |
郭店楚墓竹簡·語叢一 | 郭店·語一 |
郭店楚墓竹簡·語叢二 | 郭店·語二 |
江陵磚瓦廠M370 | 江陵M370 |
新蔡葛陵楚墓 | 新蔡 |
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(二)·容成氏 | 上博二·容 |
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(四)·曹沫之陳 | 上博四·曹沫 |
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(五)·鮑叔牙與隰朋之諫 | 上博五·鮑叔牙 |
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(五)·融師有成氏 | 上博五·融師 |
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(六)·孔子見季桓子 | 上博六·季桓 |
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(六)·用曰 | 上博六·用曰 |
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(七)·武王踐阼 | 上博七·武王 |
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(七)·凡物流形(甲本) | 上博七·凡甲 |
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(七)·凡物流形(乙本) | 上博七·凡乙 |
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(九)·陳公治兵 | 上博九·陳公 |
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(九)·舉治王天下 | 上博九·舉治 |
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(壹)·皇門 | 清華一·皇門 |
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(貳)·繫年 | 清華二·繫年 |
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(陸)·子産 | 清華六·子産 |
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(陸)·子儀 | 清華六·子儀 |
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(柒)·越公其事 | 清華七·越公 |
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(捌)·治邦之道 | 清華八·邦道 |
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(玖)·治政之道 | 清華九·治政 |
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(玖)·成人 | 清華九·成人 |
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(玖)·迺命一 | 清華九·命一 |
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(拾)·四告 | 清華十·四告 |
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(拾壹)·五紀 | 清華十一·五紀 |
安徽大學藏戰國竹簡(一)·小戎 | 安大一·小戎 |
安徽大學藏戰國竹簡(一)·黃鳥 | 安大一·黃鳥 |
本文原載《簡帛》第25輯,引述請據原文。
編輯|張志鵬
審核|魯家亮